部分玻璃出口退税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
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税[2010]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
1.部分钢材(4093,-50.00,-1.21%);
2.部分有色金属加工材;
3.银粉;
4.酒精、玉米(1909,-3.00,-0.16%)淀粉;
6.部分塑料(9590,-65.00,-0.67%)及制品、橡胶(22190,85.00,0.38%)及制品、玻璃及制品。
取消出口退税的具体商品名称和商品编码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附件: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
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
序号商品编码商品名称
2707001000010废碎玻璃
2717001000090玻璃块料
2727002100000未加工的玻璃球〔品目7018的微型玻璃球除外〕
2737002209000其他未加工的玻璃棒
2747002319000熔凝石英或熔凝硅石制其他玻璃管
2757003120000铸、轧制着色的非夹丝玻璃板、片〔不透明,镶色或有吸收反射或非反射层的,未经其他加工〕
2767003190090铸、轧制的其他非夹丝玻璃板、片〔未着色,透明及不具吸收层的,未经其他加工〕
2777003200000铸、轧制的夹丝玻璃板、片〔未经其他加工〕
2787003300000铸、轧制的玻璃型材及异型材〔未经其他加工〕
2797004200000拉、吹制的着色玻璃板、片〔不透明,镶色或有吸收反射或非反射层的,未经其他加工〕
2807004900001光学平板玻璃,厚度0.7mm以下〔未着色,透明及不具吸收层的,未经其他加工〕
2817004900090拉、吹制的其他玻璃板、片〔未着色,透明及不具吸收层的,未经其他加工〕
2827005100000有吸收层非夹丝浮法或抛光玻璃板〔包括有反射或非反射层的玻璃板、片〕
2837005210000其他着色非夹丝浮法玻璃板、片〔整块着色,不透明,镶色或仅表面研磨的〕
2847005290001浮法玻璃〔气泡,杂质的大小≤30微米〕
2857005290090其他非夹丝浮法玻璃板、片
2867005300000夹丝浮法玻璃板、片〔包括表面研磨或抛光的,不论是否有吸收或反射层〕
2877011100000电灯用未封口玻璃外壳及玻璃零件〔未装有配件〕
2887011909000其他类似品用未封口玻璃外壳零件〔未装有配件〕
2897015901000钟表玻璃〔未经光学加工的〕
2907015909000品目7015的其他未经光学加工玻璃
2917020001200绝缘子用玻璃伞盘
2927020001901半导体晶片生产用石英反应管及夹持器〔用于插入熔化和氧化炉内〕
2937020001990其他工业用玻璃制品
2947020009901石英玻璃,平整度小于等于1微米
2957020009990其他非工业用玻璃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