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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泥、平板玻璃建设项目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11-20 10:09:44 来源:发改委网站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11月10日发出通知,要求对水泥、平板玻璃现有在建项目和未开工项目进行认真清理。清理范围:水泥,2009年9月30日前尚未投产的在建项目、已核准未开工项目(含水泥熟料线和粉磨站);平板玻璃,2009年9月30日前尚未点火的在建项目、已备案未开工项目。

  据了解,在建项目重点审查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各项审批手续是否齐备,建设内容与申报内容是否一致。通知要求,各省区市已核准未开工项目按以下要求进行清理:是否符合国家和区域规划布局要求,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是否取得土地使用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银行贷款承诺函等项目核准所必须的相关材料。水泥项目还要提交石灰石矿山开采许可证。平板玻璃项目应符合国家发改委等6部委文件(发改运行[2006]2691号)和平板玻璃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公告[2007]52号)的要求。

  通知指出,对各省、区、市已核准未开工的水泥项目、已备案未开工的平板玻璃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须经国家发改委组织论证和核准;对所有拟建的水泥、平板玻璃项目,各省、区、市一律不得核准或备案。须按投资管理规定和程序,由各省、区、市投资主管部门报国家发改委论证和核准;对在建平板玻璃项目,必须按国家发改委等6部委文件和准入条件的要求认定后方可点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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