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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用钢化夹层玻璃2016年获证后监督补充要求的通知

2015-12-18 0:00:00 来源: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上海分中心

各相关建筑用钢化夹层玻璃生产企业:
  
  鉴于建筑用钢化夹层玻璃的高认证风险,在2016年的获证后监督中,除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细则、认证依据标准的要求外,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简称CQC)补充通知如下认证要求:
  
  一、对于同时有建筑用钢化夹层玻璃、建筑用普通夹层玻璃有效证书的企业,应选择对工艺复杂的建筑用钢化夹层玻璃实施确认检验;
  
  二、对于有多个中间层厚度的建筑用钢化夹层玻璃有效证书的企业,应选择对最难满足标准要求的中间层厚度最薄的建筑用钢化夹层玻璃实施确认检验;
  
  三、对于具备按标准要求自行实施耐热性确认检验的,相关试验设备、操作、记录等应按GB15763.3的要求执行。企业应妥善保存确认检验后的样品以备检查,保存的期限至少为24个月。
  
  四、对于确认检验不符合标准、实施细则要求的,特别是频次不满足实施细则要求的,CQC将视严重程度给予工厂检查不通过的结论,或抽取认证产品按实施细则附件3的要求,送国家认监委指定的安全玻璃实验室实施获证后监督抽样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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